望谟“3·22”特大交通事故肇事案一审宣判 车主被判6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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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9:11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日前,望谟县法院对望谟“3·22”特大交通事故(本报曾作连续报道)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车主王崇玲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据了解,2003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王再学驾驶小客车从望谟开往罗甸,其妻王崇玲随车售票,核载12人的小客车共载了39人。当客车行至望谟县纳夜 镇一陡坡处时,翻下44米高的沟底,造成18人死亡,13人轻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望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崇玲身为车辆所有人并负责随车售票,擅自超负超载,酿成特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