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传销者昨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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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9:2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 昨天,广州中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对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骗取群众财物的被告人洪宝平、谭良平、高青山进行了宣判。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宝平、谭良平、高青山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洪宝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谭良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高青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万元。(李钢、邬耀广、杨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