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房产面临被拍卖(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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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9:4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村委会摊上“冤枉债” 吴某1992年受荔村村委会下属的荔村经济发展公司委托,到河南新乡采购农副产品、饲料等。1992年8月,吴某私下分四次从新乡市某公司直接“借”走180多万元,却没有采购货物回公司,也没有将借款汇入公司账号上。 1993年5月,河南新乡市某公司将荔村经济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发展公司赔偿各种损失260多万元。发展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才知道吴某私刻公章在外行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但吴某已经潜逃。 1993年10月,河南某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荔村经济发展公司赔偿河南新乡某公司200多万元。1996年12月,河南某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荔村经济发展公司已经申报停业,应由主管单位伦教荔村管理区偿还债务。 不久前,河南某法院委托广州某法院执行此案。荔村村委会向河南某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认为涉案的经济发展公司一直都没有申报停业,同时还认为,自己只是经济发展公司主管部门,没有法律规定自己是发展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然而,再过十几天,该村委会的房产就要被拍卖了,荔村村委会还能保住该物业吗? 律师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 这笔债务该不该由村委会承担呢?记者就此采访了顺德海顺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 朱律师认为,荔村经济发展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村委会作为该公司的开办单位,只有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或在该公司撤销、注销、歇业后,无偿接受了该公司财产等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即便如此,其责任也是有限的,即在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或在接受了该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河南某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记者手记 切勿随便弃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1993年,河南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荔村经济发展公司竟然没有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当时,荔村经济发展公司已经就吴某私刻公司公章诈骗一事向警方报案,警方也已立案侦查,发出了拘留证。如果当时荔村经济发展公司出庭,向法院提出吴某私刻公司公章诈骗属个人行为,警方立案侦查并发出了拘留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法院必然会予以考虑。 其后,一审判决经济发展公司败诉,经济发展公司并没有上诉,没有上诉,也就是默认了法院的判决。这样,经济发展公司又一次放弃了讨说法的机会。 因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各法律关系主体切勿随便放弃诉讼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