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路线要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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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9:4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佛山讯(记者伦少斌)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然而顺德乐从女工马某上班途中出车祸,劳动部门认为其所走的不是“必经路线”,因而作出非工伤认定,马某不服将劳动局告上法庭,日前,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劳动局非工伤认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劳动局:没走“必经路线”不认定工伤 马某是顺德区乐从某蚊香厂的女员工,今年4月19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她骑自行车从出租屋到工厂上班,当她途经水藤木业市场路口从斑马线过325国道的另一边时,突然被一辆由龙江往佛山方向行驶的出租车撞倒,导致骨折受伤,被送到乐从医院治疗。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马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后,马某向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局有关人员在对事件调查时发现,从马某居住的出租屋到工厂上班,还可以走另一条路线,而且大部分到该厂上班的人都走这条路线,这条路线可以从沙边隧道穿过交通繁忙的325国道,减少了过马路时发生交通意外的风险。同时位于325国道两边的沙边村委会和水藤村委会各出具了一份证明,认为从马某居住的住宅区前往工厂的正常路线,应走沙边基围通过沙边隧道,这样可以避开325国道。虽然两条路线距离差不多,但劳动局从安全性考虑,认定马某出事当日上班走的不是必经路线,受伤事故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马某对这份认定表示不服,把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非工伤认定。在法庭上的交锋中,马某的代理律师提出,出事路线是原告通常上下班的路线,它符合“习惯性”条件,而且两条路线距离相当,原告及其同事都常走出事那条路上下班,它符合“正常性”条件。出事路口有斑马线,表明那里是允许行人过马路的,它的不安全性并没有超出正常范围,国道两边村委会更是无权认定哪条路才是“必经”。作为工人,只要不是故意绕远路或走无关路线,可以自由选择距离相近的路线上下班。 法院:两条路线都是“必经路线” 法院听取了双方意见后认为,村委会无权认定上下班的必经路线,本案两条路线距离相当,当事人走其中任何一条均属“正常”,都属于“必经路线”,因此判决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法规链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