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区拆迁补偿金上浮两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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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1: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广州11月19日电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办法》将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拆迁人要保障尚未迁出者的基本生活条件,防止“逼迁”;为解决过去房地产开发中因资金缺乏形成“烂尾楼”、“烂尾地”现象,导致被迁人“回迁”无望的问题,《办法》明确以“原址产权调换”制度代替回迁制度。 对于部分拆迁房由于房龄长等原因,房屋评估价相对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小,不足以满足被拆迁人购买基本住房需要的,《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百分之二十确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在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价格上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办法》第二十四条有规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由于过去房改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购买分摊面积,所以有些房改房面积含分摊面积,有的则没有。《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手续。被拆迁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存入专用账户,《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专用账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成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0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