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条件放宽 山东农民进城享市民待遇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6:39 人民网 |
可入工会组织 子女就近入学 政府负责培训 人民网济南11月20日电今后,山东省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可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今天,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据介绍,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力争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年均新增100万人,到2005年,非农就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上升5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的比重达45%。 《意见》要求,山东将消除限制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落户就业,逐步建立起城乡之间自由、正常流动的就业渠道。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山东省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使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 同时,积极培训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使城乡各类求职者能够通过市场了解就业需求、自主选择职业。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此外,山东省还将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清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后顾之忧。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可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意见》明确,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新的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各级工会要依法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山东将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建设部门要把是否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备案。 为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山东省教育部门将根据农民工持有的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就近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外,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大中城市兴办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王锋)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