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也应惩罚(你谈我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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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02:47 人民网-华南新闻 |
瞿明光 据南宁媒体报道,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以谭文强、覃玉芳为首的人贩子,组成一个近40人的特大拐卖妇女犯罪团伙,进行“拐、送、接、卖”一条龙作业。1999年10月至2002年6月间,他们在广西百色、南宁等地以安排工作或到外地进货为名,诱骗46名女青年到广西钦州、广东信宜等地卖作人妻。这些人贩子已经受到法律严惩。 笔者认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恶行固然要严惩组织者———“蛇头”,但同时也不能放过那些掏钱买孩子的人。正是由于他们的不正当“收购”,才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钱财不惜铤而走险,干起拐卖儿童的犯罪勾当。而且,正是由于“买方市场”始终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才屡禁不止。很显然,不惩罚买主,这类犯罪活动将难免再次发生。 当然,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买主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我们也须看到有关法律明文规定,明知赃物而购买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此类推,那些花钱买媳妇和儿子的人,谁又不知道媳妇或儿子是犯罪分子拐骗来的呢?这与买赃物并无本质的区别,而且买卖人口的性质比买赃物更为恶劣。如此,又岂能任由他们逍遥法外?这种助纣为虐的行为理应得到惩罚,否则,就难以彻底刹住这股歪风邪气。 总之,尽管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追究买妇女及儿童的人的刑事责任,但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对“买方”采取惩罚措施是有必要的。为了有效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减少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首先要消灭“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入手,重拳打击助纣为虐者,使其不敢再以身试法,也好使别人从中吸取教训,消除买儿子、媳妇的歪念。也只有消除“买方市场”,失去市场的坑蒙拐骗者才会主动地收敛,不再动心思拐骗妇女儿童。如此才能事半功倍,更好的保护广大妇女、儿童免遭拐卖、凌辱。 《华南新闻》 (2003年11月21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