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罚款就能管住卫生监督员的“馋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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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10:06 南方都市报 |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由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作出。当然,卫生监督所也是卫生执法机关,也有行政处罚权,但它的处罚对象应是那些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如宾馆、饭店。而卫生监督员作为它的工作人员,即使接受饭店的吃请,也是一种违纪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等,而不是行政处罚。 另外,制度如何收到实效也让人怀疑。如何区分卫生监督员午饭是在饭店接受老板吃请还是回家吃?还是和朋友、亲戚一块吃?退一万步讲,卫生监督员们都很遵守这条规定,中午都回所里吃,但晚饭呢?老板中午不请他们,但晚上还可能请他们“小酌”一下。监督员们吃了晚饭,还不照样“手下留情”?再说了,这区区10元的罚款对监督员们有多大的震慑力?有多少人会把这10元钱当回事?如果他们不接受饭店老板的吃请而收他们的“红包”呢? 像这样既违法又不可能收到实效的制度还是少些为好。 方明威(浙江 职员) 新浪网供本报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