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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11:3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昨天,本报一则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南京秦淮区法院在法院内部建立廉政奖惩基金,廉政基金按职务大小分5个档次,每人每月交纳250至170元不等,其所在部门也要交纳同等金额,共同存入个人专门账户。廉政奖惩基金还实行责任连带捆绑,干警凡在年内未受到全院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所交纳的廉政基金兑现返还80%,剩余20%作为长期基金继续存入专门账户;如在职期间未受过党政纪处分的,待其退休、辞职或调离单位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部基金。 廉政基金”制度的内涵(第一定格) 四川 朱胜国 法院作为反腐重地,肯定应该在反腐方面带个好头。秦淮区法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其创新动机无疑值得肯定。但是,并不是每一项新的制度设计都具有合理的内涵,对“廉政保证金”制度我倒有几处疑问。 其一,“今年共拒吃请197人次,拒收礼金礼品折合人民币39600余元”,这个数据要统计出来想必也费了不少工夫。笔者联想到,每一次吃请院领导和干警们都要用笔记下来,定期进行汇总;并且每一笔礼金都要细细点数,每一件礼品都要拿到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方才悉数奉还给送礼者。不过,既然拒绝吃请的次数和拒收礼金礼品的数额都统计出来了,缘何没有对行贿者查处的报道? 其二,院领导和干警按责任大小及档次每月交纳250至170元不等的廉政基金,这笔钱从哪里来?我想,一般而言,这笔钱都只能从工资里面提供。我不知道秦淮区法院领导和干警的工资有多高,被扣去廉政保证金后,会不会出现工资不够花的问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又怎么办? 其三,报道称“所在部门也要按个人交纳的数额交纳同等金额,共同存入专门账户”,作为廉政奖惩基金。部门的钱是什么钱?部门除了财政核拨的办案工作经费外,还有什么钱?同时,这些钱存入账户后,按规定要用来对遵纪守法的干警进行奖励,这岂不是将院里的办案工作经费变相发给私人了?这是不是有巧立名目发奖金之嫌呢? “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质,是以经济惩罚代替廉洁责任的追究。应当说,这种出发点较好的经济惩罚对反腐倡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要预防和杜绝腐败,根本还在于建立起科学的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人民审判机关,法院理应明白反腐败工作的这一关键所在。 在“家规”和国法间权衡(第二定格) 郑州 盛大林 纵观“廉政保证金”制度,其实就是一种罚款处罚措施。普通法官违法违纪了,扣一部分钱,就像法规中常有的“处以罚金”,只不过,这个制度要求每个人先交了“押金”而已。对领导干部来说,下属被罚也跟着受罚,这实际上是在承担领导责任。 从法律上讲,法院要求每位法官交钱是于法无据的,只是一种“家规”,法官完全有权拒绝交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除依法必须纳税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别人无缘无故地交纳合法的个人所得。而罚款是必须在个人犯了错误而有关单位已作出处罚决定后才应该交纳的。 从效果上讲,这种先交“押金”的做法也没有多大意义。如果有法官违法违纪了,法院再作出罚款规定,从受罚者的工资中扣除完全来得及。 也许秦淮区法院认为有那2000多元钱“押”在那里就可以“保证”法官的廉政,或者指望它起到威慑的作用。但如果秦淮区法院此举真有实效,那么推而广之,让各级官员都交上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反腐倡廉岂不是马上就可以大功告成了吗? 其实,法官违法违纪应该如何处理,《法官法》等法规已有具体规定,法院按规定处罚就是了,根本没必要再另外规定处罚措施。如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各种法纪中的处分措施比那区区一两千块钱更严厉,更有威慑力;如果执行得好,也更能“保证”法官的廉洁。 说到这里,笔者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法官违法违纪了,是只按“廉政保证金”制度处理,还是同时也按法规和党纪处理?如果执行了法规和党纪,罚款还有没有必要?如果只执行“廉政保证金”制度,那岂不是用“家规”规避了党纪国法吗? “廉政基金”的耐力从哪来(第三定格) 新乡 周士君 南京秦淮区法院建立的如此“廉政基金”,实际上仍是以往的“廉政保证金”的翻版,其能否成为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一种“长效武器”,恐怕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一,开出如此“廉政基金”的药方,有令多数无病者吃药之嫌。其实,不管哪个单位或系统,不廉洁者毕竟只是一部分,而该院“廉政基金”瞄准的却是全部公职人员,这难道不是“有罪推定”的“翻版”吗?就整个公职人员队伍而言,有条件搞腐败者应该是少数实权在握的领导或关键岗位,要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对这些关键部位集中火力才会更有杀伤力。但“廉政基金”制度却不分青红皂白,令有条件没条件搞腐败的人员都交纳所谓“廉政基金”为自己担保,而且强行从其合法收入中扣除。如此,不仅使奉公守法的大多数公职人员受到无端伤害,还容易分散反腐败工作的注意力。 其二,就实际功能或效果而言,“廉政基金”约束腐败者的作用也乃微乎其微。就“廉政基金”的实际作用,我们不妨算这样一笔账:即使按每月最多交纳250元计算,一年不过3000元,若按20年累计下来算,不过区区6万元,更何况其中还有80%的返还,而真正能用于廉政担保的基金不过1万多元。可我们再翻阅一下已发生过的现成腐败案例,有几个不廉洁的法官20年才捞1万多元?故而凭借如此绵软无力的约束机制,又如何能镇住那些腐败之手呢? 其三,该院“廉政基金”制度本身尚有讲不通的地方,甚至有与时下的法律相悖之处。比如该院将廉政奖惩基金实行责任连带捆绑,干警在年内因违法违纪受到全院通报以上处理的,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分管领导则视责任对象及所受处分档次,对其交纳的“廉政基金”分别给予相应比例的扣除处罚。如此因下属违纪而使其上司在经济上负“连带责任”的做法,实在是于法无据,倒有“连坐”之嫌。因为法院扣除的是没有违纪的领导的合法收入,而且扣除的这些类似“罚金”的款项的具体流向也很值得考究。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2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