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帮助”他人自杀 “好心”获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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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12:43 人民网 |
人民网郑州11月22日电记者王明浩报道:备受当地群众争议的河南巩义市李俭芳帮助他人自杀案近日一审有果。经巩义市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处被告李俭芳有期徒刑5年。 经查,现年41岁的李俭芳,1993年从河南项城到巩义小关镇煤矿打工,期间与同在该矿干活的张治家相识。张妻霍花桂腿部患病卧床不起,后发展至全身瘫痪。多年来,李俭芳悉心照顾这个家庭,还帮助做农活。2000年,李俭芳在张家住下,与张家感情密切。霍花桂因常年患病导致家徒四壁,深感痛苦绝望,曾多次萌生自杀念头。今年6月14日,霍花桂请求李俭芳帮助购买农药以结束生命,并给李俭芳5元钱。李好言劝阻,但见霍花桂确实痛苦,态度坚决,于是答应“帮忙”。6月18日上午,李俭芳从镇上买来一瓶“氧化乐果”农药来到张家,见家里有人先藏了起来。下午2时许,李在霍的要求下,帮助霍将农药喝下,后被霍的女儿发现送到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7月1日,李俭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巩义市检察院批捕,9月底被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认定,李俭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因恶意不大,情节较轻,并且买农药的钱系被害人所给,故作出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李俭芳未当庭提出上诉。 法律方面的专家称,此案告诉人们,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帮助他们自杀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