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建筑工地触电身亡劳教所被判有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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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18:06 兰州晨报 |
本报讯(记者廖明)11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特殊的侵权索赔案———被某劳教所外派劳动时触电身亡的劳教人员曹彬(化名)的亲属将从劳教所和某建筑公司获赔近4万元。 2001年6月,某劳教所将劳教人员外派参加省内某建筑公司工地施工,劳教人员曹彬就在其中。同年6月15日下午,曹彬在劳动中遭电击身亡。曹彬死后,上有70多岁的老母需赡养,下有6岁的儿子要抚养。于是,曹彬亲属将劳教所和建筑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索赔12万元。 劳教所以其执法活动无过错、也不是施工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为抗辩理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牷建筑公司则辩称,事故的发生是由曹彬的违规操作导致的,公司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红古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措施,致曹彬死亡,是造成损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劳教所忽视生产安全,防范不力,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所以劳教所应当负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由建筑公司承担赔偿的85%即33609元,劳教所承担15%,即5931元。 一审宣判后,建筑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 11月20日,兰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