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缴违法“捞”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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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3日02:25 京华时报 |
作者: 毕磊来源: 本报讯(记者毕磊)为了把丈夫从看守所“捞”出来,王女士付出了7.5万元的“活动费”给“能人”。没想到不但没有保出人,丈夫还在随后被判刑。王女士随后将“能人”告上法庭索要钱财,法院最终判决这些费用为非法活动款项,全部没收。 今年1月13日,王女士的丈夫因涉嫌收购赃物被拘留,急于将丈夫捞出来的王女士通过自己的二叔认识了马艳芬,马艳芬称,自己的邻居马强认识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人,可以“捞”人出来,但需要一笔活动费。3月2日,王女士当着马艳芬的面,将7.5万元现金交给了马强。然而,丈夫并没有顺利获释。5月23日,他被判刑7个月。 王女士随即向马强索要活动费,但马强却迟迟不给,8月22日,王女士将马艳芬和马强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马强辩称,他从关系人处得到消息,只要王女士的丈夫是某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北京有亲戚,再交8万元钱,这件事就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办成,将人捞出。但王女士一直没有提供她丈夫的营业执照和证明文件,因此事情最终没有办成。他表示,这笔钱都已经在办事中花掉,因此无法交还。 11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女士和马强等人的委托行为应属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应该相互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但由于这种行为本身为违法行为,这笔非法活动的财产应予没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同时下发了相关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人民币7.5万元”。 “我也是受害者,法院收缴被告的全部是我的钱。”对于这个判决,王女士认为违法的另一方完全没有受到惩罚,她随后拿着处罚判定书找到南磨房派出所告对方诈骗,但“派出所说一个案件不能两边受理,既然法院判决了那就是最终结果了”。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郝傲阳律师认为,警方可以根据这个案件的性质,选择追究马强等的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警方认为,这一事件属于轻微的违法事件,也可以选择不立案。对于王女士的处境,郝律师认为,她可以选择到检察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敦促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