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农民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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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3日19:5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问编辑同志: 我是离婚多年的农村妇女。我身为村里的一名合法农民,长期得不到应该分给的粮田耕种,致使我的日常生活没有着落。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反映过自己的实际情况,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谁能维护我一个弱势离婚妇女的权益?河南省开封市郊区郭新爱编辑同志: 农村第二轮承包已经两年了。我是男到女方落户的,我今年40岁,孩子也16岁了,村里一直没有分给我承包地,当农民不分给地种能行吗?我找过县政府、镇政府。两年过去了,无人过问和解决。我是第二次给你们写信了。救救我这个家吧。 广西百色市田东县 黄成作 答人民日报编辑部: 针对你们转来的读者来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们依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 一、必须坚持男女平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在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上也必须坚持这个原则,不允许任何歧视妇女的做法,只要该妇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不得随意剥夺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婚后男方依法到女方落户的,在土地承包时也应一视同仁。 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应优先解决其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尚未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在开展延包工作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则该妇女娘家的承包地应予以保留,即所谓的“保一头”。 三、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广大妇女的呼声。积极推动政府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 农业部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刘春明 《人民日报》 (2003年11月23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