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吻权”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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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09:1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前不久,深圳大学在全校颁布了校园“禁吻令”,不少人表示反对,认为接吻是恋人的权利,学校不能剥夺。新华网11月20日消息,一项调查表明,有近一半的大学生持上述观点。主张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禁止即可以为,“接吻权”属于“公民自然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走进了滥用“公民自然权利”概念的误区,把相对权利当成了绝对权利。 不错,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以为,而对于管理者法无规定即不可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成立的。但同时,法无禁止不等于可以乱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能管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的事情,虽然不违法,但是我们同样不可以为。所以,法无禁止,在为与不为之间,还要注意社会公德和公共道德,这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道理。 恋人接吻、拥抱甚至抚摸等亲昵行为,并不违法,别人不能剥夺,不能限制,但是也不可以乱用。在私人空间里,在二人世界里,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你怎样做都不为过,没有人会干涉你,更没有人会指责你。但是在公开公众场所,在现场有其他人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就要加以注意了。大学校园不是自家的后花园,不是哪个大学生的私人领地,更不是二人世界,别人可能看不惯在公众场合亲吻的做法。在别人不想看到你的上述行为,而你偏偏要这么做的时候,你就有污染视觉之嫌。强迫别人观看你的亲昵行为,并将其合法化,当然不是法律的本意。 因此,如果把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当成公民的权利,而主张“接吻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绝对化。 扩展开来,笔者认为,所谓的“法不禁止”的“公民自然权利”,是以不妨碍、不侵犯他人自由和权利的一种相对权利,而不是绝对权利。作者朱忠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