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欠了“一屁股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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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09:22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11月23日,红花岗区居民何某拨打本报驻遵义记者站热线,反映建文小学附近一商店向其9岁儿子赊销了近200元的商品,为此何某欲与店主“对簿公堂”。 王某说,他当初是看见小刚放学后经常守在店门口,才动了“恻隐之心”答应赊销商品给小刚的。11月21日,眼见“账单”越来越长,王某便在下午放学时向小刚“催款”,小刚只得回家向母亲如实报告。11月23日上午,何某闻听自己的儿子在外欠债后,来到店中与王某进行“理论”,并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这些欠款。 据了解,小刚的父母均系四川来遵做小买卖的暂住人口,平时对孩子管束非常严格,基本不给小刚零花钱。何某对记者说,孩子正读小学三年级,还处于不“醒事”的年龄,而店主在家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小孩子赊销商品的手段实在“离谱”。 何某表示,由于他和妻子完全不知道儿子在外面赊购商品、且店主也未事先征得家长的同意,因此他拒绝替儿子“买单”。何某对记者说,他和妻子经过商量,决定委托律师状告店主,因为店主的这一做法导致自己的孩子从小就养成了乱花钱的坏习惯,他要求店主对此负责。 针对双方的说法,遵义市大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宇红律师评论说,在这起纠纷中,小刚欠债的事实存在,其所欠款项理应由其家长代为支付。 刘律师说,按照民法有关规定,10周岁以下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该律师提醒商家:应尽量避免与低龄儿童做“买卖”,更应避免向儿童赊销价值超过与其实际认知能力相当的商品。(唐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