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合法吗?(新闻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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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6: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案情回放】 阿丽是南京某国企职工,几年前,该厂出台了“末位淘汰制度”,规定每年都要在厂内对所有干部职工进行各项考评,综合得分最后的3名职工就要被淘汰出厂,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将至,老实的阿丽在这次考评中不幸被列入淘汰的“后三名”,面临失业。 阿丽认为,自己虽然总体素质较低,但是她一年多来都是兢兢业业的工作,如今却要被厂里以“末位淘汰”的方式“开除”了,她有些不甘心。但又觉得厂里的制度是针对全厂职工的,并非针对她一个人。阿丽质疑“末位淘汰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市民说法】 家住和燕路59号的常先生:“末位淘汰”太残酷了,这对任何一个被淘汰的人来说,都无法接受。而且,企业以这种方式来直接减员的做法,侵犯了阿丽的劳动权利,是不合法的。 【律师点评】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的郝刚律师:“末位淘汰”作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使减员增效的一种制度,应该说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被淘汰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便有违国家的法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7种,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对于后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时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此案中,阿丽可以在发生争议的60天内,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殷文静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4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