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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管条例真的拿黑车没辙?(重点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6:08 人民网-江南时报

  到机场只是单程,为什么要收我往返的过路费?明明是黑车,客管部门为什么不来管?货的摩的四处拉客,怎么也没人来管?日前,记者不断接到类似的投诉电话,难道真的是有关部门“不作为”吗?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单程也要付往返过路费

  出租车司机李某带客到机场,客人只是去机场并没有回程,可李某却让乘客支付了往返的过路费。乘客来投诉,可稽查人员拿出《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翻了几遍,硬是没有找到一条法规处罚李某……

  稽查人员告诉记者,按《条例》规定,乘客乘坐出租汽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费用由乘客支付。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规定了。

  “货的”“摩的”实在是难管

  市民黄小姐多次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她家门口停放了很多“货的”“摩的”,对周围的交通造成严重的影响,她多次向客管部门投诉,却一直没有人前去管理。黄小姐问:“不是客管部门不作为啊?”

  根据《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公共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按现在的规定来说,“货的摩的”不属于客管处的管辖范围。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非城市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与城市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货的”“摩的”不可能安装出租车特有的顶灯、计价器等与城市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因此从客运方式和配套设施上看,“货的摩的”都不能列入“非城市客运车辆”的范围。

  一位稽查人员说,有时我们也会义务去管管“货的”“摩的”,可管了也没有用啊,那些车主问起我们凭什么执法,我们也只有哑口无言。

  黑车钻空越来越猖獗

  一位人士指出,正是因为《条例》中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才造成了眼下黑车越来越猖獗的现象。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现在直接有黑车车主叫板《条例》的。一名黑车车主被抓到后,竟然反问稽查人员:“你凭什么抓我?”一名黑车车主告诉记者,像他这样两证都没有的车主被抓住了也不怕,客管处制定的《客运管理条例》,对他们来说基本上没什么作用。就说处罚规定吧,对他们这种无证车辆是要处以5000到20000元罚款的,但问题是他怎么能认定我在营运呢?我还可以说我带人是在学雷锋做好事呢。业内人士介绍说,绝大部分“黑车”是做出租载客生意的,但要真正认定他们是在载客,谈何容易。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查处“黑车”,难度很大,一般司机都不会承认自己是在载客。业内人士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出台有关法规,黑车一旦查实就立即予以销毁。

  到底该由谁来管理?

  客管部门在职权范围之内管不了货的摩的,那么又应该由谁来对其进行管理呢?有关人士认为,虽然该《条例》规定摩的可以载客,但没有规定可以带客经营。既然有带客经营,而又没有合法的经营执照,那肯定是非法经营,应该由相关部门对其无证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本着“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对这些车辆中超越经营范围,单纯搞客运的问题,有管辖权的分工和对这种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界定问题,不能简单地依据城市客运管理的法规做出判断。

  由此可以看出,对“货的”“摩的”的整治不属于任何一个单位,只有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和客管处等几家单位联起手来,进行综合治理,才是行之有效之计。

  解决之道在于完善法规

  参与起草《条例》的一位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不能及时整顿“货的”、“摩的”、残疾车和“黑车”,将会干扰整个城市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毁坏城市的文明形象。他建议说,希望由市政府牵头,对以上车辆进行综合整治,制定管理规定,在火车站、码头等主要人群集散地和窗口地区设立禁止这些车辆带客经营的警示牌,张贴管理公告。

  除此之外,要彻底根除这些违章现象,还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条例》。目前,这已引起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大律师孙国祥教授说,《条例》的立法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但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甚至是普通市民都有立法建议的权利。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法律法规有不完善的地方,完全可以依据法规的实施情况,向立法部门提出修改草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学家指出,法律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每种法律刚出来时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在施行过程中都可能出现不足或者是有缺陷的地方,那只有在之后的修订时进行完善。在完善的时候,可以使用立法解释权,因为立法解释权作为立法权的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塞法律漏洞。同时,立法是件很慎重的事,参与立法的人士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应该吸取以往法律法规施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经验教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从而在不断完善中,摸索出一套适合当前形势的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 李维维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4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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