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台独公投”违反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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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6:29 人民网 |
人民网香港11月24日电 今天的香港《文汇报》刊登华青的署名文章指出,台湾举行“台独公投”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文章说,“民族自决权”原则,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其所定之“权”,是指殖民地人民、被压迫民族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的“民族独立权”,不包括更不等于现存主权国家一国之内部分地区、部分人要从母国分离出去的“民族分离权”。迄今为止,所有包含“民族自决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都不存在“分离权”的问题;而且,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还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实为防止“民族分离”)作了专条规定。前者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后者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文章认为,国际法不支持“分离权”,根本原因是“分离”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作为国际法主要制定者的世界各国,不可能制定允许主权国家的一部分有“分离权”的国际法,因为主权国家不可能允许属于其一部分的人口和领土“分离”出去,不可能愿意因国内的“民族分离”而导致其国力削弱、直至“国家解体”。国际法认定非殖民化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但不承认这一特定的“民族自决权”含有甚至等同于“民族分离权”──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在主权国家中国的领土台湾,陈水扁和台湾当局鼓噪由台湾“住民”公投决定台湾前途,即推动“民族分离”,不可能符合任何什么国际法的人权原理。 文章说,对于“台湾前途公投”,台湾分裂势力最希望能给予其支持的是美国。作为世界范围内非殖民化运动的先驱,美国在推翻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完成“民族自决”;但独立建国后,作为西方国家的“民主典范”,美国在巩固和发展本国的历程中,特别是对国家领土问题,却一直毫不含糊地排斥和反对本国内部的“民主自决”。按美国宪法的规定,国会有权调整州际关系中关于管辖区域的争执,但不可以变更领土的国家归属;美国可以增加新领土,但不容许以任何方式丧失美国现有领土。19世纪美国内部的南北战争,正是由南部诸州通过“民主自决”独立建国而点燃导火索。林肯的威望之所以在美国历届总统中超过“独立之父”华盛顿而名列第一,即因其在南北战争中领导美国人民浴血奋战,不惜流血牺牲维护了统一(包括自己也为此献出了生命)。林肯著名的“裂屋”演说,反对分裂使“房子倒塌”、使“联邦解体”,在美国历史上留下了永不消逝的民族统一之音。 文章指出,世界上无论什么国家,都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国家局部地区的利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许国家局部地区的“民族分离”。“民族分离”问题属于一国的内政,国家有权针对“民族分离”采取一切必要的方式。这无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是天经地义的。1979年通过、1997年第五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13条和分则第102、103、104条中明文规定,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毫不例外,如果在中国的领土台湾地区出现“民族分离”问题,中国政府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方式予以解决。(吴酩)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