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把恶意欠薪企业清出市场?(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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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1:07 人民网 | ||||||
新闻点击: 对此,北京市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 据了解,北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从12月1日至2004年“元旦”“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切实抓出成效。对建筑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北京的建筑市场。 评说链接: (作者:洪巧俊) 或许有人会认为北京市推行这样的“一票否决”太严厉,但对于那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非下猛药不可。都说法国商人讲诚信,但这诚信正来自于法国对不法商人的的严厉制裁。法国是一个首饰大国,其珠宝金银行业有一种体制,业内的行话即所谓“签名”。一枚戒指有Cartier这几个字,其身价陡增。冒签的技术虽然十分简单,但没有一个工匠冒签,原因是冒签了,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出,将要坐牢14年,还要被罚得倾家荡产。我国假冒伪劣商品屡打不绝,拖欠民工工资时有发生,就是没有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或法规,对那些恶意拖欠户,无法拿出“尺子”来衡量。建筑行业是拖欠现象较严重的行业,如果从工程立项起,就进行严格把关,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许开工;没有具备偿付工人工资的能力,不可进入建筑市场;拖欠民工工资的,不但不验收,还要进行处罚,还有谁敢恶意去拖欠? 当然,建筑产业只是拖欠民工工资较严重的一个行业,其它行业也同样存在着这一现象;北京出台这样严厉的措施,也并不是说北京拖欠民工工资就最严重。既然如此,其他行业、其他地方为何不能出台同样严厉的措施,来共同遏制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现象呢? (作者:刘海明) 但是,这还不是最根本的办法。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在批准建设单位开工搞建设之前,就要求其准备好足够的建设资金,不拖欠工程款,这才是最关键的。现在,国家对建设单位的开工准备金定额过低,只要有30%至50%的资金就能动工,对开发企业的政策更宽松。如此一来,“钱不够,拖欠凑”,建设单位欠劳务企业,劳务企业欠原材料供应企业、欠农民工,则成了家常便饭。如此怨怨相报,却把板子全部打在劳务企业的屁股上,也不公平。 (作者:魏炜) 所谓的“恶劣社会影响”,其本身就是难以评价的,更谈不上有量化的标准。这是一种习惯性思维的产物,完全凭借人的意志、长官的意志来决定其成立与否。在实际工作中,它往往成为执法者用做实现自我主张的弹性空间,造成了对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罚结果,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并制造了执法者的腐败空间。 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该从平时做起,扎扎实实,不必非到年底,更不必非要等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愿今后我们政府出台的措施中,少一些根据“社会影响恶劣”定夺的弹性条款,而是用量化标准考核验收,我们的工作才能具有更科学更严谨的作风,也更符合公平公正的时代精神。排除个人意志,把执法者行为限制在严格规定的条条框框里,惟其如此,我们的政府行政才会更透明,更公开,更公正。 (作者:曹林) 欠薪难题所以成为“痼疾”,很大程度上在于民工中缺少一个“强势维权代表”来给这个群体以维权的知识、维权的信心和维权的“路径依赖”。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我们的社会并不缺乏法律的保护,缺少的恰恰是更大多数人对法律赋予自身权利的知晓,“强势维权代表”的作用正是以一种张扬的方式普及维权的法律知识。 编辑留言: 北京市将对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恶意欠薪“驱逐”了之?“对建筑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恶劣社会影响”是什么评价标准?抓住症结有效解决民工欠薪问题,单单缺的是一个“强势维权代表”?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