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引咎辞职后不宜“一棒子打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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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2:24 人民网 |
网友:俞洲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正式出台,首次明确规定有9种情形的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引来社会热评如潮。有人十分关注引咎辞职之后领导去向,认为如能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并把犯了错引咎辞职就意味政治生命的终结明确规定下来,这样的《办法》才会起到治标又治本的实效。(人民网11月24日)对此观点,我持保留态度。 干部引咎辞职后的去向问题,确实关系到这项制度能否真正起到既教育本人,又教育其他人的实际效果问题。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着领导干部犯错误后异地做官、明辞暗升的不正常现象。因此,加以必要的规范十分必要。但是,采用一棒子打死的手段,显然有失公允。应该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旨在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实现“为政平庸者下,决策失误者下,影响恶劣者下,群众不满意者下”的良性运行机制。它的适用范围是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但尚未触犯刑律,并非“十恶不赦”之徒,与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或渎职犯罪才有着质的差别。把对一些官员腐败现象的愤慨泛化到每个犯错误的干部身上,搞赶尽杀绝,不是与人为善的态度。 一个人难免会犯错误,关键是我们怎样运用制度督促防微杜渐,少犯或不犯错误。作为领导干部,犯了错误,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其处罚的力度应与错误性质、程度等相对应。不分情节轻重,一刀切地对引咎辞职者搞“永不录用”,终结政治生命,甚至连下海经商都要有所限制,在政治上是幼稚的,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不可行的。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干部干劲足、能力强,实绩突出,但或因改革力度过于超前,而导致下属“群众”不满;或因分管地区分管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必然需要承担领导责任。像这样的同志引咎辞职,能一棍子打死吗?如果他们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给其一个将功赎“罪”的机会,对社会只怕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有不少曾犯过错误的领导干部在教育改正后重新担当重任,为国家和社会作出很大贡献的实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中央制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所以,对“引咎辞职”领导,只要真心改正错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全可以重新起用。当我们为小偷应否曝光之类呼吁人性化管理的今天,有些同志却对犯了错误的干部搞“永不录用”,这是不是也走入了偏颇之域?干部引咎辞职后,可设一定限期面壁思过,痛改前非,在重新启用时增设更为严格的程序和监督条件是十分必要的,但绝不可轻率地搞“一棍子打死”。 相关文章: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