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得随意动“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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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4:04 北京晨报 |
晨报讯(首席记者崔红)《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昨天公布,提出要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意见》要求,拆迁过程中,对生活困难和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在坚持政策严肃性的同时,要研究合情合理的办法,妥善安排和处置;对特殊困难户,在没有妥善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采取强制拆迁措施。拆迁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不得对被拆迁人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在对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组织工作不到位,没有制定和落实强制拆迁预案,引发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区县政府责任。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法定程序即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违法拆迁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依法撤销违法、违规单位资质。 政府有关部门应保证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的供应,满足被拆迁人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购租住房需求。加强危改回迁房建设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按期回迁,减少安置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