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年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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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7:07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讯11月24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来消息:《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出台。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范围内,不需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失业期间可领一次性补助金。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按照新的《办法》,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 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也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另悉,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在提供有关材料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周卫国 谢兴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