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卖了亲生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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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7:1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邹海斌 陈寰宇 9月7日,因为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周忠诚被袁州区看守所释放。周忠诚的释放,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他明明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卖掉了,检察院为什么不批准逮捕他?他的行为为何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01年,已有妻室的周忠诚与还是高中生的小林发生了性关系,从此二人一直保持着这种关系。2002年11月,小林怀孕了。周忠诚考虑到自家已有一双儿女,自己又无职业,没有能力再抚养一个孩子,便让小林把胎儿打掉,但小林不同意。今年5月,大着肚子的小林被母亲赶出家门,与周忠诚一起住进了一家旅店,等待分娩。 在等待孩子出生的同时,周忠诚到处联系买主,想把孩子卖掉。他先后找到了两个在宜春城区做小生意的中年人,讲好以5000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他们,如果是女儿,对方只须付接生费和医药费。此事因为对方均不肯预付定金而作罢。 8月10日,小林在一家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因小林为剖腹产,周忠诚欠下了医院1500元的医疗费用。同时,还欠下旅店400元房费。 经人联系,周忠诚很快把女儿送给了一个酒店老板,对方帮他付清了400元房租。可没过几天,又有人找到周忠诚,说有个杨女士想要他的小孩,并愿意帮他缴付全部医疗费用和房租。周忠诚预收了杨某663元钱,从酒店老板那儿要回了女儿,并还给对方400元房租,另付奶粉、衣服等费用163元,自己得了100元钱。之后,杨某帮周忠诚付了1500元医疗费用,将女婴抱走。 8月22日,小林到袁州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说周忠诚拐卖了她的孩子。刑警队迅速立案侦察,并以周忠诚涉嫌拐卖儿童,将其刑事拘留。经调查取证,袁州区公安分局以周忠诚涉嫌拐卖儿童罪向袁州区检察院申请批捕。但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答复,并作了详尽的解释。 点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其中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从本案件反映的情况看,周忠诚和小林并非以出卖为目的而生儿育女;且两人均无抚养女婴的能力。小林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中学生;周忠诚无固定生活来源,已有妻室(一儿一女),两人连吃住和医院接生的费用都无能力支付。虽然周忠诚想从女儿的抱养方得到点好处,实际也从中获利100元,但他的最终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希望能尽早将女婴送走,这与女婴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有所不同。抱养方付少量的费用给周忠诚,是出于同情而自愿给女婴的父母作出的补偿,其行为更像是一种民间收养。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周忠诚将婴儿交由杨女士收养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案婴儿生母小林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有人拐卖了她的孩子,说明小林不知或不同意将婴儿送给她人收养。因此,该收养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说明收养是一种要式行为,即收养关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袁军律师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