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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保证贫困农民享受医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7:1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哪些人可以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怎样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就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具体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将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意见提出,农村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审批农村医疗救助的程序是: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医疗救助应公示救命资金要保证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这是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对财政、审计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

  意见还对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的工作作出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卫生机构要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对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农村医疗救助服务中,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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