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应公示 救命资金要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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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7:57 千华网-鞍山日报 |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翟伟卫敏丽)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这是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对财政、审计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 意见还对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的工作作出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此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