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立法三种因素须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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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8:21 新京报 |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李毅中在接受采访时提出要用用七大措施构建国资监管基本框架,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资委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其主要任务实际上就是细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国资监管定“家法”。为此,国资委还出台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然而,重视只是推进立法的一个好的开始,国资立法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以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为目标。 国资立法的指导思想应以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为目标。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一直受阻于不能真正解决国家和企业管理层分配权责利这一根本问题,这种状况造成了国有企业实现的公司治理机制一直是内部人控制和党政机关行政干预的混合物。而现代公司制度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由所有人选择利益代表进入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分权和制衡来治理公司。虽然这个制度还不尽完善,但这至少是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因此,从长远来看,确立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最大的利益,应作为国资规则设计的指导思想。 二、对不同类别的公司应区别监管,不应一刀切。 目前,受国资委监管的191家企业基本可分为未改制的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等三类公司,国资委对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的监管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度,但是对后两类公司的监管就要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在立法上,国资委不仅应对改制企业和未改制企业的监管进行区分,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股、控股公司也应加以区分,在方法、手段、措施上有所不同。 三、确立国资立法是股东为股东自己立法的观念。 在我国,国有资产主要集中在国有独资和国有参控股企业中,因此,《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即是受国务院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而出资人在公司法上无非就是股东而已。因此,国资委立法,本质是国有股东(或出资人)就自己如何监管好自己的资产而确定的行为准则。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国资委为国资监管定“家法”,就象“家法”不能约束邻居一样,国资委的“家法”也不能为其他人设定义务或责任,只能约束自己,这是在国资立法中亟需确立的观念。 另外,国资立法应给参与国资改革任何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保证立法的透明性。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既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实际价值被发现和得到实现,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寻找最有可能成功重组该企业的投资者。因此,公平竞争和透明的程度实际决定了国资改革的最终成效,国资立法的结果必须能够保证公平竞争和透明。马戎(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