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学途中受伤学校没责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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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9:4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事件:同学起矛盾路边抡板砖 2002年3月8日下午2时许,江门市某职业中学学生陈华和武刚共同乘坐一辆公共汽车去上学,在汽车行驶过程中,陈华先后踩了站在其旁边的武刚两脚,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发生激烈争吵。 后来两人在江门市胜利北路汽车总站下车。当陈华下车走了约10米后,武刚为了发泄愤怒和“教训”陈华,居然从路边捡起一截砖头,趁陈华不备从背后击打其后脑部及右头部,致使陈华当场头破血流,昏倒在地。此后陈华被学校老师及同学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当天晚上7时左右,自知闯了“大祸”的武刚到江门市蓬江公安分局环市派出所投案自首。 陈华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伴头皮撕裂,脑震荡”,在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共计1万多元,期间武刚家人支付了有关费用6000元。 陈华将武刚及该职业学校告上法庭,由于武刚尚未满18周岁且无经济来源,因此陈华请求法院判令武刚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赔偿全部医疗费及后续费用、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 学校:案发时间不在学校职责范围 被告学校在答辩时认为,学校对于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案件发生在汽车总站附近,该地距离学校还有200多米,中间还间隔众多建筑物,故该案发生地点不在学校责任范围之内,同时案件发生时间为下午2时许,属于学生自行上学返校时间,根据有关规定,该情况下不应由学校承担事故责任。 学校还辩称,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案发时原告已年满18周岁,具有辨别是非及判断、预见事件后果的能力,应对自己言行负责。事实上学校也没有与被告武刚共同侵权造成原告陈华损害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打架双方责任三七开 法院认为,学校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原告要求该校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针对陈华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虽然法律上规定公民的身体权遭到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在本案中,原告受到的伤害只是轻微的,是可以恢复的伤害,武刚的侵害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在事件中,原告陈华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其也未能证明自己在精神上受到损害,因此被告武刚不应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害费。 最后,法院判决,本案的损失医疗费1万多元,由陈华承担其中的30%,由武刚的监护人承担70%。 据悉,案件判决后,当事各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说法 为啥学校无责任 蓬江法院认为,学校在其职能范围内负有对学生管理、教育的义务,可本案发生在原被告上学途中,而且事发地点距离学校还有较长一段距离,学校客观上不可能对学生进行管理;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行为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