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前先问嫌犯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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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4:04 北京晨报 |
晨报讯(记者颜斐)11月7日晚8时,随着一名被超期羁押长达7个月的嫌疑人获无罪释放,全国检察机关目前已实现无超期羁押。截至前天,全国公安、法院系统超期羁押人数为3630人,其中公安系统89人,大量超期羁押现象发生在法院的二审期间。为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推出八项规定。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5月开展了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活动,到7月21日,与检察机关有关的超期羁押已经基本清理、纠正完毕。10月中下旬,高检院又派出4个检查组深入核查,发现检察环节存在16人超期羁押,其中广东7人、云南5人、黑龙江3人、海南1人,目前已全部纠正。 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高检院昨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每年两次通报羁押情况 为了真正做到“阳光羁押”,《规定》明确提出,从即日起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在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检察机关要慎用逮捕 检察机关要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前先询问律师 检察机关实行、完善听取和告知制度。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他们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逮捕24小时内通知家人 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当事人有权投诉 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每次都必须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说明延长羁押期限的有关法律根据及羁押期限,并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认为延长羁押期限是违法的,当事人有权向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或该院的上级检察院投诉。晨报记者颜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