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收入缴不缴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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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5:3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讯近日,郑州市民张先生反映,自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单位领到了一笔补偿金,但让他纳闷的是单位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张先生不知该不该缴税。 失业补偿金到底该不该缴税?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从1999年到2001年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这个问题作出过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收办法: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职工的上年平均工资标准,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这要参照当地劳动部门的相关数据执行。 对于补偿金超出三倍部分,按有关规定将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在计征时予以扣除。 税务部门在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时,将其视为一次取得了数月工资、薪金,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以上一金三费后的余额,除以个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数额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然后对照税法规定的9档所得税税率,比照相应档计征。为什么最高按12年计算,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税务部门将补偿收入看做对失业后一年内的补偿,而不是对以前工作若干年的补偿。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新找到工作的,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其已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补偿收入,不再与新任职、受雇的工作、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记者 程泽运) 线索提供 李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