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6”大陆私渡女子被溺毙案宣判王中兴被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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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5: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据新华社台北11月25日电台湾苗栗“地方法院”25日对“8·26”大陆私渡女子被溺毙案作出宣判,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 25日上午,岛内众多媒体早早守候在法庭内。10时,苗栗“地方法院”开庭,4名被告身着囚服、戴着镣铐进入法庭,审判长陈鸿斌宣读判决书:王中兴、柯清松以共同连续杀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叶天胜、曾炯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该法院提供的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为:叶天胜、曾炯铭2003年8月12日下午驾驶舢板接载私渡大陆女子15人非法进入台湾地区,当日深夜登岸时被台有关方面逮捕。二人后被具保在外,其间与王中兴、柯清松及一不明身份男子再度于8月26日犯案。 8月26日凌晨,叶天胜、曾炯铭和王中兴、柯清松分别驾驶两艘舢板出海接载私渡大陆女子26人进入台湾地区。当日清晨,舢板被台有关方面发现后疾驶逃窜,叶天胜、曾炯铭命船上13名大陆女子跳水逃逸,所幸当时所处水域很浅,所有人安全上岸。 王中兴、柯清松在驾驶舢板逃逸中,还未达到岸边浅水区域,在明知水深不明、水温不高,且多数私渡女子出海已两天,晕船呕吐、体力虚弱等情况下,为减轻舢板重量加速逃逸竟迫使大陆女子跳海。判决书说:当时,大陆女子若稍有迟疑,“二人即分别以手推拉或碰触肢体之方式,促使其跳海”,王中兴甚至还抓住大陆女子的头发及身体部位,将其强行推入海中。判决书指出,王中兴强推大陆女子下海,造成多人死亡的重大悲剧,手段残暴毫无人性,在侦、审过程中饰词狡辩,毫无悔意,决定判处死刑。 记者原本计划前往彰化采访被收容的“8·26”幸存大陆女子,但被告知这些女子已转往宜兰的另一个收容处,采访未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