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媒体曝光当成是“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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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6:00 新京报 |
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的重要职责,与许多被批评单位老虎屁股摸不得、媒体一曝光就拉关系、找借口、文过饰非的做法相反,深圳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在11月24日一次紧急会议后明确表示:“凡是今后被新闻单位曝光的公共中小巴司机,都将被立即取消营运资格。”(见11月25日《深圳商报》)然而,在肯定这种对媒体批评积极态度的同时,笔者不禁替那些涉嫌成为“问题司机”者担心,媒体的曝光并非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如此重视媒体曝光的态度是否有些过分,如何避免由于媒体失误造成的“冤假错案”? 据报道,在深圳市大抓“净畅宁”工程、整顿城市交通秩序的过程中,24日《深圳商报》在头版推出《记者感受不文明中巴》一文,曝光一些中小巴“横在路中上下乘客”、“不给车票不报站”等不文明行为。当天下午,该市交通局运输处召开紧急会议,出台相关措施,上述举措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 交通局作为政府的运政管理部门,有权取消违法、违规司机营运资格。但由于这是一种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具体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而不宜把媒体曝光视为生效的终审判决,立即无条件取消被曝光司机的营运资格。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媒体曝光,只是提供了调查不文明事实的线索,还不等于就是客观事实,只能供有关行政机关参考,而不宜作为处罚依据;同时,行政处罚必须保证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陈述权、申辩权,而不能不问三七二十一,媒体曝光谁,谁就必须受罚。 即使经过调查,证实某司机确实违法违规应予取消其营运资格,也要保证其受处罚后不服时的申请行政复议权、诉讼权。对他们的承包押金或者劳动用工方面的遗留问题,也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不能一罚了之。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不因某方面的违法行为就该被全面剥夺。 对媒体的批评最负责的态度就是实事求是,将媒体曝光当作终审判决的态度,实际上是对工作的简单化,对法律的不负责任,也有曲意讨好媒体以避免或减少媒体进一步批评之嫌。这样对媒体曝光的过激反应,予以为不足取,也值得媒体留意。江南雨(深圳编辑)(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