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新规定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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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6:2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综合新华社等媒体报道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规定共八条,主要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要求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制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