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起精子官司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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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6: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关注的国内首起精子官司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江苏省人民医院的上诉。二审诉讼费476元由江苏省人民医院负担。 人工辅助生育失败 2002年3月,结婚7年仍未生育的周青(化名)夫妇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接受了两次人工授精,但都因男方精子质量差没有成功。同年9月25日,周青夫妇与省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结果手术失败。周青夫妇认为是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操作中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简称IVF技术),导致治疗失败,遂将江苏省人民医院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医院的行为违约为由,请求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向医院索赔双倍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今年7月,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周青夫妇医疗费11434.05元,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接受人工辅助生育失败的原告周青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公正,而被告律师则表示,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没想到”,要与医院方面商量后再确定是否上诉。 院方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8月4日,江苏省人民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IVF和ICSI均属于辅助生育技术,上诉人实施的是双方约定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无IVF和ICSI技术的约定,被上诉人(周青夫妇)的交费方式不能佐证无约定事项的成立;而且交费与治疗过程表明被上诉人支持并同意根据医疗原则确定的IVF方案实施。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周青夫妇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采取ICSI治疗技术,但其所提交的2002年9月25日的交费单据表明,江苏省人民医院是按照ICSI技术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医疗费。而且,电话录音、周青致江苏省人民医院医务处的信件和江苏省人民医院提交的2002年9月9日的“IVF促排卵治疗记录单”等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江苏省人民医院在为周青夫妇治疗的过程中,未经周青夫妇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致使治疗失败。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由此造成合同相对方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肖军 见习记者 许梅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6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