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那块绿地哪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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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6: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 晓洁 通讯员 李白庆古民山)开发商的售房广告上言称小区西侧将建一块花园绿地,可市民买下房子到进住快两年了,可那块地既不见绿,更不见花。市民遂将开发商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绿地花园并支付违约金1.9万余元。昨天上午,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市民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据市民蔡先生介绍,2001年初,被告南京金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金信花园小区即将发售,作为原告的他为购买房屋,研究了被告提供的售楼书,此份材料中以图形的形式明确表明:位于金信小区西侧配备有一块花园绿地。原告以此认为建成的金信小区环境优美,决定购买金信花园小区的房屋居住。同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金信花园01幢某室房屋一套,总房款为26.6万余元。当时合同附件上,总平面图明确标出了位于金信小区11幢、12幢、13幢房屋西侧有一块绿地,双方同时约定绿化、园艺按设计要求于2001年10月30日交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了购房款,随后不久入住,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该块花园绿地。 蔡先生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房产商逾期交付上述公共配套设施,将按照每天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蔡先生。”为此蔡先生提出要求开发商交付绿地花园,并支付违约金1.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将金信公司告上法庭。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金信公司辩称:蔡先生在诉状中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西侧花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交付的标的物是金信花园01幢3号某室及与该房屋直接关联的公共配套设备。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西侧绿地不是向原告交付的标的物,蔡先生提供的总平面图不构成对原告的契约义务,只是对小区周边环境的介绍,西部绿地蔡先生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围绕着争议焦点:小区西部花园绿地是否是合同内容?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合约中载明:“名称:绿化、园艺……交付时间:2001年10月30日……”买卖契约的“总平面图”中也标明在金信小区的西侧将修建一座花园。综合这些约定,应当认定修建该花园属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买卖契约的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契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被告应当建设该花园并在2001年10月30日前交付。该花园至今尚未建成交付,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当初每天万分之二来计算,开发商应向蔡先生支付违约金19452元。 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如下判决:南京金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蔡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452元;驳回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6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