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慎用逮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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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6: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正确使用逮捕措施 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 24小时内告知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这个规定同时强调,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要进行讯问。 在押嫌疑犯可投诉 规定第7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 期满前7日通知 规定要求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制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 依法执行换押制度 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 每年两次通报羁押情况 规定明确提出,从即日起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在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6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