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三年为何能 “官照当薪照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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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9:1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原南宁市沙井煤矿党委书记韦某和法人代表、副矿长马某,因贪污挪用公款,于今年5月同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据媒体报道,事后,两人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而且还“官照当、薪照领”长达近半年之久,直至在广大职工的强烈反映和要求下,11月5日,上级主管部门才免去韦某、马某的职务。 按照《劳动法》第25条第4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作为企业领导照样适用。本来,犯了严重错误的,上级部门应该作出相关处理。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当记者就此事进行调查时,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南宁市矿务局有关领导却称不知道韦某、马某被判刑一事。事实真是如此?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按说负责考察的公安机关会通知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否则谈何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考察监督呢?可见,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领导被判刑一事说不知道,显然是不成立的。相反,只能说明有关人员没把监督管理制度放在眼里、或是与犯罪分子有着某种关系在作怪。 由此笔者想到,平时一谈到腐败,人们往往总简单地把问题归咎为“主要是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不完善”,殊不知,即使有最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如果没有切实地、认真地落到实处,也是毫无意义的。从查处出来的大要案看,之所以案中主角多是一把手或手握实权的人物,就是因为这些人违法违纪时,不是没有规章制度,而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把“管理和监督机制”放在眼里,且其他人也并非都是不知道,而是敢怒不敢言或明哲保身罢了。这样一来,又助长了腐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一个腐败分子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以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是导致腐败的最大根源。作者:李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