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被侵犯还要写感谢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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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9: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钢)侵权者居然还要求被侵权者写感谢信,感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这听上去不合常理的事情,却确实发生在画家詹先生的身上。对这种行为,詹先生坚决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侵权方赔偿詹先生2.5万元。 回放:国内出现侵权作品集 詹先生是国内知名的画家,以线描和文学插图闻名于圈内。自从他多年前去了美国后,就少在国内露面以及发表作品。在2000年的一天,詹先生的一位朋友打电话告诉他,在一次图书交易会上发现了两本詹先生的作品精选集。詹先生一听,马上就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可能被别人侵权了。 于是,他马上托自己在北京的朋友到书店里查找,发现了其中的一本由北京朝华出版社出版的命名为其个人作品选的线描作品集。此后,詹先生陆续又发现了几本盗用其作品的个人作品集。 起诉:要求赔偿并赔礼道歉 此后,詹先生就开始与出版这些侵权作品集的出版社进行交涉,但是让他出乎意料的是,相关出版社虽然表达了歉意,却拒不愿意向其正式道歉,反而提出了多项理由,来说明自己为詹先生出书是合情合理的。 对这种回复,詹先生自然十分气愤。在咨询法律界人士意见后,他起诉到广州市中院,要求侵权方北京朝华出版社、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应得稿酬的五倍赔偿他的损失,以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该书主编贾某,在法庭上提出了多项证词,来证明自己“侵权”的合情合理。 辩解:为他出书“是件好事” 首先,贾某认为,出版画家专集和出版小说等畅销书不同,凡是出版社给画家出个人专集,几乎都是画家自己出钱出版,他们免费为詹先生出版作品集,这对詹先生是一件好事。贾某还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另外一位曾经被其以同样方式“侵权”的画家亲笔书写的感谢信,信中表达了该画家对贾某及出版社采用其作品出版成书的感激之情。 其次,他还认为,他与詹先生是老朋友,自认为两人的关系不错,觉得作为老朋友,就应该为他在国内造舆论,提高他的知名度,如果没有这层关系,这种好事何必选他呢? 另外,贾某还认为,他在出版画集的前后,都一直在争取同詹先生联系,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联系上本人,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自作主张,出版了詹先生的个人画集。 反驳:联系不到是个借口 詹先生对贾某所提出的“侵权有理”的理由,逐项进行了反驳。詹先生提出,以他的成就,根本不需自费出版,也不缺少提高知名度的机会。对于贾某所谓的“两人之间是老朋友关系”,詹先生说,自己仅与他一起参加过几次会议而已。而对于“联系不到”的说法,詹先生反驳说,自己在美国是从事中美友好交流工作并主办了一份杂志,每天有大量的联系电话和信件来往,为什么偏偏就接听不到贾某的电话和信件? 广州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詹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朝华出版社赔偿原告詹某共2.5万元人民币并进行书面道歉等。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所有人拥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17项权利。该法还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制度。合理使用不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付费;强制许可则无须许可,但要付费。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使用他人作品,均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为他人扩大影响”和“联系不到著作权人”,不能作为侵权的免责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