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选举暴露基层人大法律意识淡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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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9:26 南方都市报 |
社评二条 在2003年换届选举中,针对连南县人大违法选举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事实,清远市人大常委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宣布选举无效,并指导该县人大依法重新选举“两长”,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坏事”虽然变成了“好事”,我们又理应看到,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所会同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委所纠正的仅仅是一次违法选举,仅仅是一个违法的《选举办法》。如果不对之所以产生的这一违法的《选举办法》的根源进行反思,并及时予以校正,我们便很难保证下一个违法的《选举办法》不再次出现。连南县的违法选举源于一个违反了上层级法的《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办法》,让人无比诧异的是,明显违背了上层级法的连南县《选举办法》,竟然在该县人大会获得通过了,而且被援引为选举的依据,并直接导致了这次违法选举的产生。不妨让我们假设一下,如果《选举办法》的起草者能够稍有法律常识,这一违法的《选举办法》就不会诞生;如果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稍有法律常识,这一违法的《选举办法》就不会送至人大会上审议,如果绝大部分人大代表稍有法律常识,并敢于依照自己的本意投下神圣的一票,这一违法的《选举办法》也不会获得通过。 事实恰恰如此相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占有严重欠缺,同时,即便在人大这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内部,也同样存在着民意表达渠道的不畅。新闻中透露,连南县人大违法选举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之后,该县的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议论纷纷。显然,代表的意见并未得到该县人大的重视,正因为此,才有了后来的“一封署名为‘连南县部分人大代表’的信件寄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办公室”。 除去知识储备的欠缺,精力的不足也可能是导致人大代表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能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的人大代表并非专职,代表们的日常工作冲击了代表为民生代言的职能。在人大会上,一些代表事先准备不充分,对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分歧意见无暇深入思考,往往“听听报告、表表态度、提提建议”,到了法案或决定需表决通过时只好“随大流”。 这一个案充分展示了目前人大在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政权本质方面,离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善。 必须提高人大自身的整体素质,为充分行使国家权力提供有力的智识保障。要让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对宪法法律知识和民主法制理论的学习,注意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掌握人大工作的规律和方式,尽快实现工作角色的转变。 要依法规范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使法案的起草、审议、通过等行为进一步制度化,保证他们能切实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责。同时应加快人大专职委员的推进力度,不断充实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人大专业知识的新生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委员队伍,更优质和高效地为人大制度建设服务。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为民从鼓与呼,即是权利,更是责任。因此应消除一切顾虑,敢于为民生代言。对于违法的决定或事项,应敢于说“不”。 本报特约评论 方圆(海南 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