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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媒体曝光当成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9:26 南方都市报

  岭南话题

  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的重要职责,与许多被批评单位老虎屁股摸不得、文过饰非的做法相反,深圳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凡是今后被新闻单位曝光的公共中小巴司机,都将被立即取消营运资格。”(见11月25日《深圳商报》)。在肯定这种对媒体批评持积极态度的同时,笔者不禁替那些“问题司机”担心,媒体的曝光并非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如此重视媒体曝光的态度是否有些过分,是否会造成“冤假错案”?

  据报道,在深圳市大抓“净畅宁”工程、整顿城市交通秩序的过程中,24日《深圳商报》在头版曝光一些中小巴“横在路中上下乘客”、“不给车票不报站”等不文明行为。当天下午,该市交通局运输处召开紧急会议,公布上述措施。

  交通局作为政府的运政管理部门,有权取消违法、违规司机营运资格。但由于这是一种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行为,就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具体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而不宜把媒体曝光视为生效的终审判决,立即无条件取消被曝光司机的营运资格。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媒体曝光,只是提供了调查不文明事实的线索,还不等于就是客观事实,只能供有关行政机关参考,而不宜作为处罚依据;同时,行政处罚必须保证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受权力,而不能不问三七二十一,媒体曝光谁,谁就必须受罚。

  即使经过调查,证实某司机违法违规应予取消其营运资格,也要保证其受处罚后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权、诉讼权。对承包押金或者劳动用工方面的遗留问题,也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不能一罚了之。

  对待媒体的批评最好的态度就是实事求是,将媒体曝光当作终审判决的态度,实际上是对工作的简单化,对法律的不负责任,也有曲意讨好媒体以避免或减少媒体进一步批评之嫌。

  江南雨(深圳 媒体从业者)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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