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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协会无权对消费者“发号施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9:26 南方都市报

  一家之言

  11月23日,浙江省200多位饭店协会的成员代表通过了一份《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规范》对曾经引发争议的饭店停车场管理问题、住房销售时间问题等容易引起消费者争议的问题,都一一采取了“对策”。据11月25日《青年时报》报道,《规范》还提出,饭店如果与客人发生纠纷,首先参照《规范》中的条例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这个《规范》让许多消费者担心自己的权益难保。

  行业规范却成为了解决容易引起消费者争议问题的“对策”,这让人莫明所以。行业协会只是反映本行业经营者利益的自律组织,没有权力随意发号施令,而且它出台的“行规”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定,只对协会的会员具有约束力,对其它非会员单位和消费者并无法律效力。但是该《规范》却轻易突破了这一原则。

  行规为协会会员寻找“对策”,必然使单纯的自律性规范成为律他性的条款。比如行规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和娱乐等场所”,就已构成对消费者行为的限制。还有如住饭店停车要收费、早上5点住进晚上8点离开,收两天的房费等等规定,其对于消费者的约束性已不言而喻。《规范》用于维护行业利益,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出于利己的考虑而制定出一些律他性的条款,未必不是行规设计的失当。我真担心,假如消费者协会也“如法炮制”,最终打起架来,将如何是好?

  另外,《规范》提出了若饭店与客人发生纠纷,须先按《规范》再按法律予以解决,这种将行规置于法律之前的做法,无疑会使《规范》面临合法性的质疑。任何行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接受法律的审查,这已是常识。假如行规与法律法规并不冲突,那么纠纷的解决为何必须先按《规范》,再按法律?如果不是多此一举,那么这种郑重其事只能让人感到其中定有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东西。

  不论是律他性特质,还是其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都使得这一份《规范》具有了“霸王合同”的一些特征。或许,真正要祛除的是一些行业协会身上的“霸气”,使他们摆脱“婆婆”意识,真正回归到“媳妇”的角色上来。

  任建(广东 职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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