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德外国语学校终审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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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3:3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学校被判退还25名学生学费 本报讯25名小学生告树德外国语学校欺诈案,一审后树德学校上诉,但市中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这是一起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判树德如数退还学费及学籍卡等证件。 原告是7至10岁左右的小学生,他们的家长称,去年看到树德外国语学校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后,将孩子送入该校读书。但树德未获得小学教育资格,且教育质量差,误人子弟,认为树德存在欺诈。学生在转学后,树德还扣留了学籍卡等证件。他们向法院要求退还学费、学籍卡等,还要求精神赔偿并登报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树德学校未取得开办小学教育的资格,擅自开办小学部并对外招生,并具有营利目的,未按国家规定收费,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所以双方教育服务合同因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在树德,树德因无效合同所得的财产必须返还。合同纠纷不存在有精神损害,所以学生要求精神损失及赔礼道歉等请求,被法院驳回。 树德学校上诉称,既然双方是自愿发生的合同关系,并且也事实上接受了树德在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那么所缴学费已经转化为教育服务费用,无从退费。原审法院运用司法判决干预了行政处理。 市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而树德学校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开办小学教育资格,擅自开办小学部并对外招生,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教育服务合同应认定无效。因无效合同所得的财产应当各自返还,并且应当赔偿因其过错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合理损失。树德认为提供了教育服务,学费已耗尽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林小红 周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