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权让人家苦等“性”福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2:07 人民网 |
网友:练洪洋 丈夫患前列腺炎,导致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广西南丹一位妇女为了“性福”而“休夫”,但南丹县、河池市法院的一审二审都判决拒绝了其诉讼请求(见11月25日《当代生活报》)。 国人经过多年开放的洗礼,早就不再羞于言性了,性爱床、性文化展、性爱日记……每天都在冲击着国人的视线,东方含蓄的传统性观念正在接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印象中,这已不是第一起为“性福”而与伴侣对簿公堂的案子了,而且在印象中,此前的“性福”诉讼,法院多半是支持原告的,这个案子的法院是以什么理由驳人“性福”的? 一审法院认为:丈夫患病,妻子也有“疏于理解和照顾的过错,且夫妻感情也没有完全破裂。”丈夫患前列腺炎,妻子有什么过错?即使不“疏于理解和照顾”,丈夫就不会患病吗? 况且,丈夫患病,妻子都不能提出离婚吗?法院还认定他们夫妻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就事论事,一方铁了心要离,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从县打到州,难道这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吗?有什么比一方铁了心更能说明感情的破裂程度呢?),这在过去是一条铁律,多少貌合神离、形同陌路的夫妻就是过不了这个“法眼”而不得不继续在同一屋檐下相互伤害。在公民权利张扬的今天,这个主观的词语是否也有与时俱进的必要呢? 二审法院的理由是:作为妻子应理解和支持丈夫治愈疾病,在未作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就起诉离婚,这种推脱的做法是不对的,因此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传统意义上的夫妻本来就应该如西方结婚誓言所说的:而今而后,不论境遇好坏,家境贫富,生病与否,誓言相亲相爱,至死不分离。一方有难,另一方理当同甘苦共患难,不离不弃共同来面对困境。道德判官总是站在弱者这一边,从弱者(丈夫)角度看此事,这位妻子行为肯定是自私的,应该受到谴责的。 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说,法律并没有作出公民在配偶患病时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当然精神病除外(精神病也并不是不能离,前提是必须把对方安排妥当),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支持。法院在追究原告的道德责任并因此而不准离婚时,法官就不是法官,而是道德判官,手中抡起的不是法棰,而是道德大棒。 且不说法官坐到道德审判席上是否是另一种形式的枉法(或许称好心好意的枉法),就从道德层面上说事,要是站在妻子的角度看问题,丈夫患了前列腺炎(这种病确实不易治愈),几年都不能尽人伦,这对于正当盛年的妻子来说就是道德的吗?法院凭要人家应该承受这种痛苦,并苦等遥不可及的性福呢?把法律的事,交给法律;把道德的事,交给道德。各司其职,互不干涉,这样的社会公众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这样的社会才有可能谈得上法治。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