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出台 未出售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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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4:5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早报讯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费用,不得加收任何额外费用。本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布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明年1月1号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代收水、电、气费时不得加收手续费等任何额外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房屋,其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西涛介绍,目前我市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只是“包干制”,还没有“酬金制”。(陈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