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审败诉判赔2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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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6: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 晓洁 通讯员秦民)开发商以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外销售,其违约行为使销售代理公司无利可图,双方为此诉诸法院。记者昨天获悉,秦淮区法院对这起南京首例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支付销售代理公司佣金21万余元。 2001年6月16日,南京皇宇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皇宇”)与南京亨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亨义”)签订了销售贡院街东牌坊综合楼的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皇宇”公司自2001年6月16日起至2002年6月16日止,为“亨义”公司销售房屋,销售价为商住楼4500元/平方米,门面房25000元/平方米,佣金比例为销售总价的1.8%。双方同时约定,“亨义”公司的房屋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皇宇”的销售价格,否则其销售视为无效,其销售业绩视为“皇宇”完成。 合同订立后,“皇宇”展开了销售房屋工作,先后和大量客户建立了销售、租赁意向。与此同时,“亨义”房产公司却擅自以低于销售价的价格自行销售了大部分商品房。“皇宇”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亨义”的这种销售行为,应视同是“皇宇”公司销售的,因此“亨义”公司应当支付佣金。 庭审中,“亨义”公司却认为,房地产销售代理属于限制经营项目,“皇宇”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取得经纪人资格,因此双方签订了无效合同,且“皇宇”在这期间只卖了一套房,他们已给付了佣金,请求法院驳回“皇宇”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亨义”认为“皇宇”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取得经纪资格,但“亨义”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经过审查并根据合同做出一审判决:“亨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皇宇”佣金218383.22元;“皇宇”按约定于同日扣除相关税收后返还0.6%给“亨义”公司。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7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