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年内清理歧视民企法规 政策将向民企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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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3:57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1月27日电信息时报报道说,根据广东省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的精神,有关部门最近从收费、投资领域、产业政策等与价格有关的政策向民营企业倾斜。 报道称,根据政策,贫困山区居民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的,可先核发有限期为3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引导纳入工商登记管理的种养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相关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执行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登记注册费减免规定,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本之和的,不收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按每件500元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要为本地区上规模、效益好、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但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护照工本费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准收取其他费用。 据了解,为了促进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各级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按照产业化要求,加快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从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要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尽快调整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公交、燃气、停车场等其它经营性的公用事业项目也要按照产业化要求抓紧推进改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已建成设施的运营中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有利于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和管理环境,在年内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切实将本地、本行业内对民营投资者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以腌、卤加工为主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民营饲料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加工项目、生产规模和年用盐数量后,可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用盐计划,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计划,指定当地盐业公司在食盐(不含碘粗盐)批发价的基础上,按让利7%转批发优待率,直接供应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民营饲料生产企业。 而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属于中央财政分成的30%和省级财政分成的20%,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后,即可办理用地批复手续,其余部分经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缴清。(何雪峰、黄带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