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减轻农村电费负担我市调整 农村用电结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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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0:3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为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村电费负担,市物价局近日根据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对我市农村非普工用电等三类用电结交价格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降低农村三类用电价格,我市农村用电分类结交价格每千瓦时为:农业生产用电0.77元,非普工业用电0.92元,非居民照明用电0.96元。现行执行价格低于上述规定价格的,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以上价格适用于供电部门实行“四到户”管理的用户;对自有变压器的用户,按省颁布的电价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上述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据介绍,原青岛电业局、青岛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电力管理费收取及使用范围的规定》将停止执行。(本报记者何君) 农村电网维护 管理费不再另收 本报讯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减轻农村和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后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市对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做出新的规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已包含在农村用电结交价格内的,不得再另外收取;用电企业无自备电工且自愿委托由供电企业代为维护电力设施的,供电企业可按每千瓦时0.02元收取维护管理费(需在电费发票中单列)。(本报记者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