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豆奶事件成悬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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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1:2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中毒女生李洋死亡,后经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 一些学生分别出现了肺炎、肝炎、脑膜炎和心肌炎等疾病。百余名学生在家长的带领下前往北京、沈阳等地检查病情。 20天后,国务院主管部门获悉此事。4月15日,卫生部和辽宁省卫生厅联合调查组13名专家经过调查后,出具评定意见:中毒原因是豆粉中未彻底灭活的抗营养因子。 死者李洋的母亲今年6月服毒身亡。 豆奶厂长法庭大翻盘 核心事件 11月26日上午8时40分,辽宁省海城市“3·19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第二次开庭。 3个半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公而不开” 当天到庭旁听者不到100人,但中毒学生家长仍不知此次庭审的存在。 此前有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旁听纪律:参加旁听需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旁听证;当地新闻媒体指定鞍山日报一名记者参与旁听;中央直属媒体及外地媒体记者旁听需由有关部门人员陪同等。开庭前,法庭宣布:未经法庭批准,不准摄像、拍照;不准录音、记录。 庭审焦点一:中毒原因 53岁的郝国栋是鞍山市宝润豆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1月11日,他被鞍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偷税。 前天,公诉人称,郝国栋于2002年12月起,为降低生产成本,将销售的学生豆奶主要原料由非活性豆粉改为活性豆粉,但未对生产工艺及参数做相应调整,也未按企业标准进行脲酶检验,致使豆奶中含有未彻底灭活的抗营养因子,导致292人食物中毒。 郝国栋的律师伍和家辩称,根据《刑法》第143条,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衡量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超标细菌和污染物,而公诉机关出具的资料已排除细菌性和化学性污染中毒的可能,只是植物性中毒的可能没排除,但植物性中毒未在《刑法》第143条之中。因此,对郝国栋不应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伍和家还对卫生部和辽宁省联合调查组出具的评定意见提出质疑。 庭审焦点二:中毒人数 鞍山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造成292名师生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这个数据来源于6月1日海城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 伍和家对292人豆奶中毒的数据提出质疑和反驳,他要求公诉人提供292人的门诊病历和化验报告。“我们根据公诉人提供的中毒统计表计算,发现只有36人有19日当天的病历,141人是喝豆奶第二天至20日的病历。绝大多数病历都不规范。” 法庭外尚留两大疑点 疑点一:是否瞒报 4月11日,卫生部法监司汪建荣副司长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法监司是4月10日下午4点多才接到辽宁省卫生厅的书面报告。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发生在学校的食物中毒或是食物事故,都应该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所以我们已经要求辽宁省卫生厅就这起事件作出解释。” 记者多次询问当地有关部门,都未能得到任何答案和解释。 疑点二:为何生产 鞍山市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称,宝润豆奶有限公司和宝润乳业有限公司2002年1月起至2003年3月19日,未经省级卫生部门许可,从事学生豆奶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早在海城发生学生豆奶中毒事件之前的3月上旬,辽宁省教育厅就曾多次通知鞍山市教育局,请他们转告市政府一定要把宝润公司的生产停下来,在取得资格前不准生产。 今年4月,记者曾在海城市教育局见到一份《关于恢复发放学生奶的通知》。这份由张素玉于2002年11月25日签发的通知称,“根据11月13日李晓安副市长、11月12日李伟家副市长的批示精神……两公司(鞍山市味邦饮品、鞍山市宝润豆奶有限公司)的学生奶生产线及产品达到生产标准,通知下达之日起,可恢复生产”。 记者调查处理决定变成机密 据了解,鞍山市卫生局一主要负责人因对该豆奶中毒事件中出现的瞒报行为负责而被撤职。另据央视报道,鞍山市政府数名领导干部受到处分。由于鞍山市有关部门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向外界透露相关处理决定,记者未能得到进一步核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