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院出便民条例 传唤当事人不得超1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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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5:38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晚报讯据北京晨报报道,检察人员每次传唤被传唤人不得超过12小时……昨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媒体公布,旨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便民维权二十条”已在全市检察机关实施。“便民维权二十条”规定还包括,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不得限制会见的次数,对于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检察环节优先予以处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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