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罚“私车性爱”与警力的自我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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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07:19 新京报 |
在广州白云山几个地方,一些人利用夜色的掩护,在私家车内进行性活动。白云山派出所有关人士表示,他们也觉得这样的行为“不太好”,但他们只能劝车主下山。有时个别车主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别人,也无伤风化,根本就不听劝阻,我行我素。朱小斌律师说:“我们国家对有伤风化的事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如果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从现有立法角度是不可行的,没有法律的依据。再说,如果从国际法来说,车往往被视为私人空间的延伸(见11月27日《新快报》)。” 如果是卖淫嫖娼行为就是违法之举,那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但如果不是钱色交易,那就至多是个道德问题。如果是发生在偏僻的地方,并未对他人包括青少年造成影响,就可能连道德问题都称不上,而只是对某种生活方式与性取向的选择。 这里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这样一种“有伤风化”问题并未为法律所禁止,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设置对这类行为的禁止性条款,而且法律也不太可能会对道德问题作出规定,因为道德与法律实际分属两个不同领域,法律侵入道德领域难说是好事。作为一个自然人来说,法律未禁止即表示可以为。 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应当清楚法律未设限领域即是公民权利空间。因而对于法律未禁止的自然人行为不予处罚,实际体现出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派出所也觉得这样的行为“不太好”,虽“不太好”但法律上未禁止,就也不能采取相应行动,司法部门也只能“容忍”着,否则就容易侵入有关人员的权利空间。 在这里,对司法机关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授权问题。即法律并没有授予警方可以查处这种“个人喜好方式”的权力。而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未规定可以为则不可为,否则就容易造成越权干涉、逾法行事,所以在法律未授权领域面前应保持克制,自我约束。白云山派出所的行为可以说体现出了警力的一种必要的自我约束。 这样一种自我约束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在相当程度上与司法人员不知自我约束有关。可以说,正是在公民权利与法律限制面前没有自我约束,而导致了大量侵权、伤害事件的发生。司法机关不能没有主动出击的精神,但也不能失去冷静与自我约束的习惯。正是主动出击与自我约束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在作为与不侵权的平衡木上健步如飞。魏文彪(江西编辑)(来源:新京报)?ā?工H??:侦查机关为了早日结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什么的就顾不上很多了。这种做法,据说在实践中也很见效果。 但是,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手段,同样也隐藏着种种的不利后果:这种做法违法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尊重,还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长期关押。因此,这种做法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当案件屡屡侦查却最终因证据的缺乏而不能提起公诉,或者被动起诉后被法院宣判无罪,再就是经侦查后发现“抓错了人”,引发国家赔偿,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严重的刑事犯罪当然要严厉打击,可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也不能忽视保护。我们应当看到“只打击不保护”的观念其实就是过去对“证据不足案件”先批捕的错误做法的重要原因。而对于本不该批捕的案件,强批捕下去,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来使用,造成的结果只能是“浪费诉讼成本”,特别是如果在批捕决定前就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却还硬要作出批捕决定,那公安机关要花大量警力去侦查,检察院也要花大量精力去审查、补查、协调,这不是“浪费诉讼成本”吗? 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