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48】被转让的住房原价收回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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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09:19 武汉晚报 |
李先生三年前因急需一笔钱出国,将自己的一套二居室以13万转让给王女士,最近李先生从国外归来,要求王女士以原价退还住房。王女士认为应以现在市场价交易,开价20万元。 这套房子原为武汉煤气公司分配给李先生的,2000年转让给王女士时,李先生将内部住房证换成了王女士的名字。双方无法在价钱上达成一致。 昨日,王女士求助本报新闻148。148律师点评: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林认为,武汉煤气公司分配给李先生的房屋,李先生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李先生将房屋以13万元转让给王女士,并把内部住房证上的名字变为王女士后,便失去了该房屋的使用权。现在李先生欲以原价收回房屋,只能与王女士协商并得到武汉煤气公司的认可,否则,李先生已转让的房屋使用权是不能收回的。 (记者 夏燕琴 实习生 甘浩) |